11月9日,财*部通报山东省沂南县、河南省新郑市违法举债问责情况。
根据通报,年,沂南县人民*府授权财*局以*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项目。县人民*府与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相关项目*府购买服务合同》,采购资金包括项目投资成本、债券融资费用及建设回报,总金额7亿元,约定了10年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情况,拨付方式为财*资金拨付。
年12月,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目前相关地区已进行了整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府及其部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以*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
山东省对负领导责任的沂南县人民*府*组成员、县国有林场*委书记王某(牵头负责社会效应债券工作)给予通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沂南县财*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具体组织实施社会效应债券发行工作)给予行*降级处分。
另一则通报显示,年2月,河南省新郑市财*局与新郑市*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万元,期限为1年。年3月,新郑市财*局再次与*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万元,期限为6个月。目前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进行了整改。
河南省新郑市财*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
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新郑市财*局局长貊某年6月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