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华庭业主,由于交房时间一拖再拖,最近这一年,我们被困在无休止的等待中。
我们是在年5月龙湖华庭开盘时购房的。当时,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承诺说:这是新郑房管局的家属院,质量绝对过硬,交房有保障。于是,我们才购买了龙湖华庭(1号楼或3号楼或4号楼)的房子。在交首付、签合同时,他们口头承诺,交房时间只会提前不会延后。
购房合同上,标明交房日期是年6月30日。我们这些购房者,有期盼婚房的,有给小孩上学住的,心里的期待满满。那一段时间,购房者与卖房者之间的关系是多么和谐,无论有啥事都能笑颜以对。可是,到了当年的七八月份,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却打电话通知我们修改合同,理由是郑州市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工地需要停工三个月,要求我们将合同交房期限延后四个月,即延迟到年10月30日。对此,大家基本上都能理解。毕竟郑州市很多工地停工,大家都是看得见的。我们出于好心,或者说是不懂法律,忽略了一点:如果因为不可抗拒因素产生延迟交房的话,只需要顺延而不需要改交房日期。
改了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后,先是原来的贷款手续代理人联系不上了,后是购房时接待过我们的女售楼员不在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