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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26 13:12:00

作者

刘虎张梦云

年2月,一封由看守所在押人员写的《举报信》被寄往国家监察委员会。举报者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河南鸿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公司)等数家民企实际控制人郑金才,被举报者为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郑金才的投资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前常务副区长马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前常务副区长马欢,被前生意伙伴郑金才实名举报其在郑州东站旁的绿地中心拥有价值万元的房产。刘虎摄

郑金才曾参与建设了新郑纪念学校宿舍楼、信阳市职业学院教学楼、信阳市*府办公大楼、医院等工程。作为郑金才的“金主”,马欢投资了电影院、钢材市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但二人在合作中矛盾渐生并最终反目,马欢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郑金才身陷囹圄。

在这封《举报信》中,郑金才称自己因遭到马欢诬告陷害被羁押,为还个人清白,依法举报马欢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暴力拆迁等。

01

生意反目,民企老板成阶下囚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名骑车经过的女子向内张望。刘虎摄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郑金才出生于年5月,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年6月4日,金水分局以郑金才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向金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水区检察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关于职务侵占罪,金水区检察院指控,年4月,被告人郑金才告知被害人马欢、王志华等人:奥斯卡电影院线将要上市,如投资购买电影院可获得较大利润。年5月,马欢、王志华等人多次向郑金才个人账户转款共计万元用于购买电影院,后郑金才以鸿路公司名义收购五家奥斯卡电影院。年4月8日成立河南言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知影院公司)对该五家电影院进行管理。后郑金才向马欢等实际出资人虚构其已购买七家电影院,以“电影院总投资为1亿余元,其个人出资万元”来虚报出资款项,用于侵占公司资金。

关于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了两起犯罪事实。一是年7月,郑金才为骗取马欢钱款,向马欢虚构奥斯卡影院即将上市,让马欢继续加大投资购买电影院。年7月21日,马欢向郑金才转款万元;二是年年底,郑金才告知马欢、王志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区龙凤村有棚改项目可投资,三人约定郑金才负责协调关系、马欢负责融资、王志华负责出力,并于年12月成立海南言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年2月至10月,马欢共向郑金才账户转款万元用于支付居间费用。在支付该项目居间费用期间,郑金才向马欢虚构前期澄迈县*府与马某某就该项目土地签有使用协议,投资该项目必须预先支付马某某万元协议解除款,该款项由马欢、王志华出资万元,郑金才出资万元。年9月7日,马欢向郑金才个人账户转款万元。

关于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年上半年,被告人郑金才告知被害人马欢新郑郭店镇东李庄有个新型社区改造项目,后于年11月27日与马欢成立河南省言知置业有限公司,马欢妻子刘建梅和郑金才妻弟孙仁义各持股50%。后郑金才向马欢虚构其已拿到这个项目,且前期为拿到这个项目花费2万元,要求马欢给其多万。被害人马欢于年6月4日向其转款万元。被告人郑金才将万元借给刘礼使用,万元转至张一春农业银行卡。经落实,该银行卡自年以来一直由被告人郑金才掌握,万元至今归还。

年7月4日,郑金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目前,该案一审仍未结束。

02

辩护人:本案事实上是民间经济纠纷

郑金才倍感冤枉,其家人聘请了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周泽及郑州刑辩律师李晓东为其辩护。两位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郑金才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郑金才不构成此三罪。“本案实际上是民间经济纠纷,公诉机关将其按照刑事犯罪追诉,系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辩护人辩称,郑金才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马欢、王志华等人为参与收购电影院向郑金才个人账户的转款,因未与郑金才约定共同收购电影院的方式,是共同投资成立一个公司来收购有关影业公司,共同经营、管理影院,按照股权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还是由郑金才自行去收购电影院,个人经营、管理影院,如果如果影院上市再分配股权或给予投资回报。实际操作中,是郑金才以其实际控制的鸿路公司收购了多家电影院,并成立了由其妻子和妻弟为股东的言知影院公司对有关电影院进行管理、经营。这就使马欢等人实际成了出借资金给郑金才收购电影院的债权人,处于非常主动的地位——奥斯卡影院不能上市,或郑金才收购的电影院不能参与奥斯卡影院上市,他们可以要求郑金才偿还借款本息,不用承担购买、经营电影院的亏损;影院如果参与上市,可能获得更大利润,他们就可以要求获得股权。马欢等人多年并未主张言知影院公司的股权,而是在影院上市遥遥无期的情况下,要求将打给郑金才的钱款作为借款,要求郑金才还本付息。马欢与郑金才于年5月4日签订了协议,将马欢在“电影院上市项目”中万元投资款明确为“借款”,并且约定利息自郑金才收到该款项开始计算。马欢、王志华等人既不是收购影院的鸿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管理影院的言知影院公司的股东,并已向郑金才主张债权的情况下,无权主张被郑金才职务侵占。

其次,本案既没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郑金才作为言知影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其妻子和妻弟代持股)和投资人,对言知影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资金的调配,系企业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系合法行为,而非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号称“亚洲最大看守所”之一。郑金才就被关押在这里。刘虎摄

辩护人辩称,郑金才不构成诈骗罪。

《起诉书》中指控的郑金才骗取马欢万元事实不清。对涉案万款项的性质,郑金才自始至终的说法,都是马欢投资新郑华商汇钢材市场的投资款,后因土地方违约导致投资失败后,郑金才与马欢算账时已作为借款明确计算了利息,且马欢对利息要求有多次的变更。此外,在马欢年7月将这万元打给郑金才之后,双方还合作了多个项目,直到年双方发生矛盾,马欢从未主张过被骗。实际上,马欢的陈述与自己一方出具的对账单也是矛盾的。根据郑金才与马欢一方算账时马欢一方提供的对账单,涉案万元款项,也有电影院项目款项、借款、钢材市场借款等不同名目及利息计算,马欢陈述所称该万元系郑金才以电影院即将上市让其加大投资力度向其骗取的,完全属于孤证。且马欢的陈述完全不合情理,因为马欢作为郑州市管城区常务副区长,完全有能力了解电影院上市的信息,郑金才根本不可能以影院上市需要加大投资而骗取其钱款。

其次,指控的第二起诈骗罪,郑金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海南澄迈的地产项目合作中,郑金才与马欢、王志华共同成立了言知房地产公司,分别占股40%、40%、20%,约定由郑金才负责协调关系,马欢负责融资,王志华负责跑腿。由于马欢怠于履行融资义务,导致马欢、王志华均认可应当支付的居间费3万元,马欢也只支付了万元,郑金才在跑项目期间支出了大量的费用(其中,是中间人出具的一个消费记录显示,郑金才在海南期间与中介方仅一个月的消费,就接近一百万元)。虽然协议项下原属马某某已签协议的土地,最终没给补偿,郑金才将原拟用于补偿马某某的钱扣下,只是为了弥补自己为海南澄迈项目支出的费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而且,在郑金才、马欢和王志华的约定,在项目上的费用支出最终是要算账,按照4:4:2的比例分摊的,马欢、郑金才、王志华各付出了多少钱,各自应该分摊多少,都是可以通过算账确定的,郑金才将万元扣下,在算账时如果拿不出实际支出的证据,还是得归还马欢和王志华,根本不可能非法占有。郑金才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完全有权从中扣除。

辩护人称,指控郑金才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成立的河南言知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郭店镇*府签订了《东李庄棚户区改造协议》,不存在虚构。郑金才与马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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