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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5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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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上午,河南新郑人民法院在该院六楼会议室召开“执行不能”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新郑法院“执行不能”专项活动情况,并发布了“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法制报、郑州日报、郑州晚报、新郑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在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治处副主任左世友向新闻媒体介绍了该院“执行不能”专项执行活动情况,新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松林通报了该院“执行不能”专项执行活动典型案例和专项执行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院、郑州市中院关于开展集中执行行动的精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权益,经新郑法院*组研究决定,该院从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行不能””集中执行攻坚行动。

发布会上,刘松林向媒体记者介绍了该院执行工作特别是在“执行不能”方面的情况。自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强力攻克“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经过2年多的艰辛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年以来,新郑法院新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执结率75.91%,执行标的额5亿8千余万元,共将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共对名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拘传人次,拘留人次,在各级媒体发表执行宣传文章余篇,网络司法拍卖上传拍品件,成交件,成交率93.46%。

针对记者提出的执行不能热点问题,刘松林结合该院实际情况一一给出详细回答,并与媒体记者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在新闻发布会上,刘松林还公布了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该院“执行不能”主要存在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实施案件中占一定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一是在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一些加害人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二是许多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债台高筑,债权人有数十家,其财产仅能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不了,破不得”的“僵尸案件”;三是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因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造成偿债不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刘松林表示,召开“执行不能”工作新闻发布会,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正确理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清楚地知晓哪些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属申请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尽可能地规避那些显而易见的风险,避免“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

典型案例

丁某某、郭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丁某某、郭某某诉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年12月6日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丁某某、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4元。

执行过程

该案判决后,被告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某某、郭某某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某名下的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将拍卖款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本案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无房产、土地,银行账户无存款,且正于郑州某监狱服刑,确无履行能力。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丁某某、郭某某后,二人认可了新郑市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新郑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家庭困难,且正于郑州某监狱服刑,仅有的车辆已拍卖,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踏入社会有能力履行义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案件执行程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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