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痛心了!河南新郑的刘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突然失联。两天以后,刘老师才被发现猝死在家中。
刘老师今年46岁,身体素质很好,没有心脏病。刘老师之所以猝死,是因为在给学生上网课的过程中,多次遭遇了“网络入侵”、“网络爆破”。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刘老师曾经多次因为“网络入侵”、“网络爆破”而气到提前关闭网课的直播。在刘老师猝死的这次网课里,当时刘老师正在为学生讲解试卷,突然有人播放音乐,并使用投屏功能打字称“你瞅啥?我是梦泪,感谢发来的会议号”,后面又有多人陆续加入网课会议室,辱骂刘老师,干扰刘老师的正常教学。最终学生在不明所以中刘老师“失联”,其实此时刘老师已经猝死。
刘老师在家上网课的过程中突然猝死,应该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为疫情的原因,很多学生老师不能在学校里上课,只能根据上级和学校的安排在家里上网课。在家上网课就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老师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典型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刘老师不幸猝死以后,可以依法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是再多的工伤保险的补助,也不能弥补刘老师的逝去对一个家庭的缺憾。
毋容置疑,刘老师的猝死和“网课入侵”“网课爆破”这一新型违法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所谓“网课入侵”“网课爆破”,是指一些不爱学习的学生和无良青年组成所谓社群组织,公然进入网络课堂,通过开麦说话、播放歌曲、刷屏霸屏,甚至直播淫秽视频、辱骂师生等方式扰乱网络课堂秩序的行为。不管这些人扰乱网络课堂的目的是什么,其行为已经违法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课堂侵入和课堂爆破群《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在网络空间里开麦说话、播放歌曲、刷屏霸屏,属于典型的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行为,网课入侵者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网课入侵者如果在课堂上公然辱骂老师和学生,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一般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在网络课堂里对老师和学生进行公然的侮辱,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可以依法提起公诉的。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公然侮辱老师学生的行为,也侵犯了《民法典》规定的师生的人格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果网课入侵者在课堂上公然播放淫秽视频,则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即便是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如果真的是刘老师的学生故意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并且纠结他人故意来课堂捣乱,真是让人心痛。希望警方早日破案,严惩网课入侵者和爆破者,还刘老师一个公道,创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课堂环境。